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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实施细则

【信息时间:2018-09-12     阅读次数: 21678【我要打印】 【关闭】

广东工业大学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工作,明确部门职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2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政府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除外,如工程类)的采购。

第三条  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精神。

第二章  采购程序

  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实验耗材除外)

(一)各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每季度总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科研经费总量的2.5%(或100万元),其他用户部门每季度总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用户部门指定专人通过招投标中心网站的“用户部门零散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需要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需待立项获批并落实资金后,才能申报。

(三)招投标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用户部门通过“用户部门零散采购管理系统”查询并导出审查结果。

(四)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对已通过政策性审查的采购项目授权成立相应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五)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用户需求编制采购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必须包含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清单及要求、保修规定、评审方法等内容。

(六)用户部门通过校园网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日历天。在公告期结束后,供应商按规定递交响应文件。

(七)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类项目,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按“价低者得”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于非通用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分为二阶段进行评审。第一阶段为符合性评审,在拆封报价函前,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样品及其他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出符合用户需求的若干家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为价格评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函进行拆封,然后按“价低者得”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如参加询价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但询价结果满足用户需求的,由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审批。

(九)询价结果由用户部门通过校园网公告。公告内容必须注明响应供应商的名单、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质疑电话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天。询价结果按规定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用户部门零散采购询价记录表》,询价小组成员签字后加盖用户部门公章存档备查并送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五条  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千元及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实验耗材除外)

用户部门根据项目采购情况,自行组织询价,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按“价低者得”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条  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千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实验耗材除外)由用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范采购行为。

第七条  实验耗材(不含仪器设备和办公耗材等其他货物)的采购

(一)我校实验耗材(不含仪器设备和办公耗材等其他货物)原则上应通过“广工实验耗材采购平台”采购

(二)用户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广工实验耗材采购平台”的电商列表中自主进行选择。

(三)危险化学品(剧毒类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先按《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进行备案,并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四)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取直购方式;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千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取竞价方式。

(五)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先付款后报帐;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千元及以上采购项目,必须先验收合格后再以公对公的方式付款。

(六)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学校规定签署对外经济合同。

(七)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必须在相应的商城导出并打印相应的《广东工业大学实验耗材平台直购单》或《广东工业大学实验耗材平台竞价采购单》,作为报帐时的采购佐证材料。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须在采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验收

  用户部门负责起草合同(协议),对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描述的准确性、合理性、经济及法律责任和后果负责,合同(协议)的签署程序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广工大规字〔2018〕33号)规定办理

  每项采购,货到入库前用户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相关条款组织验收。

第四章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负总责,承担全部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及后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处分,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在采购中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的;

(三)弄虚作假,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行为的;

(四)将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按货物类项目办理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的

(六)违规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的;

(七)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供应商串通,干扰采购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按潜在供应商的意图编制采购计划、用户需求的;委托或变相委托潜在供应商或者与潜在供应商有利益关联的社会机构编制采购计划、用户需求的。

第十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后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信誉名单。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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