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国务院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装备〔2014〕2号)、《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43号)、《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广工大规字〔2016〕4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被教育部或学校明确界定为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进行经济监督工作;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进行经费管理工作;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采购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性审查、使用率审查、采购委托受理、合同签订、验收、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包含立项、委托受理、采购实施(含合同签署)等环节,全程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等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按各专项资金立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设备采购项目,需先按学校相关程序进行立项,已立项并进入学校项目库的项目,才能进行学校综合预算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经费)负责人是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申购单位及项目(经费)负责人需对报送立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等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重复性和使用率签署审核意见;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从部门职责方面签署审核意见。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工作由经费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由申购单位组织实施。在可行性论证之前,申购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查询该类设备现有的台套数及目前使用率,学校已有且使用率不高的原则上不予采购,功能存在不可替代差别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在论证中应予以说明。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有2名非本校的技术专家。
第八条 如属进口设备的,在《广东省部门进口产品联合清单》及《广东省现有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等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进口备案论证清单中的设备,只需提供清单内编号;不在上述清单内的,必须进行进口备案论证,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备案专家组应当由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律师)。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校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副高以上职称),并且与本校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关系。
第九条申购单位组织论证和准备资料后,由申购单位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学校审批,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三章 委托受理
第十条 用户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委托申请,填报时须上传如下资料:
(一)可用于招标文件制作的标准格式的用户需求书(包含主要技术参数,应标记“★”号和“▲”号,但不能出现型号和品牌信息);
(二)预算佐证材料(供应商报价函、或近期同类项目采购合同等,必要时对采购清单及预算预先进行询价、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
(三)立项书或《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等立项审批文件的扫描件和电子版;
(四)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佐证材料。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实行“先委托,后采购;网上办理,线下取件”模式。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
(一) 进入集中采购流程后,招标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采购文件初稿,并返回申购单位确认。
(二)申购单位收到初稿后应在5个工作日确认集中采购文件并通过OA系统报学校审核。
(三)集中采购具体流程按《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43号)执行。
(四)申购单位收到项目招标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
(一)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后,项目(经费)负责人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该在30天内完成合同的签署工作。
(二)合同签署具体流程按按《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广工大规字[2018]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验收与付款按《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广工大规字〔2016〕41号 )和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按《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5号 )和《广东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22号 )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必须全程接受监察处的行政监督及审计处的经济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处分,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政府采购及本细则规定,规避招标和越权组织采购的;
(二)在采购中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的;
(四)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供应商串通,干扰采购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违规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的;
(七)按潜在供应商的意图编制采购计划、用户需求的;委托或变相委托潜在供应商或者与潜在供应商有利益关联的社会机构编制采购计划、用户需求的;明知存在利益关联仍委托关联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学校自主招标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的;
另外,对违反规定的供应商列入不良信誉名单。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组织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负总责,项目(经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十八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督办工作。督办的工作环节包含合同签订、到货、验收、支付;督办的对象为各工作环节涉及的相应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学院、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于同一工作环节书面督办二次后工作进度仍未达到要求且无合理解释的,移交监察处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学校将按《广东工业大学问责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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