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工作,明确部门职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经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服务类(政府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项目。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按《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管理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三条 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精神。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经费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验耗材除外)。
(一)各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每季度总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学院、本机构到校科研经费总量的2.5%或200万元,其他用户部门每季度总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用户部门指定专人通过采购招标中心网站的“用户部门零散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上传《用户需求书》。需要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需待立项获批并落实资金后,才能申报,并上传立项材料(信息化项目需上传入库佐证材料,安保消防类项目需上传保卫处备案佐证材料,经费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上传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决议等)。
(三)采购招标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
(四)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对已通过政策性审查的采购项目授权成立相应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五)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用户需求书》编制采购询价文件,询价文件须包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评审方法、采购清单及技术服务要求、付款方式、保修规定、验收标准等内容。
(六)用户部门通过校园网招标公告栏发布询价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用户部门也可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发布竞价公告。
(七)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按“价低者得”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于非通用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分两阶段进行评审。第一阶段为符合性评审,在拆封报价函前,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提交的样品及其他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出符合用户需求的若干家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为价格评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函进行拆封,按“价低者得”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进行采购的项目,按照平台规定进行评审。
(八)如参加询价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但询价结果满足用户需求的,由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审批。
(九)询价完成,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用户部门零散采购询价记录表》,询价小组成员和用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用户部门通过校园网招标公告栏发布询价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进行采购的项目,通过平台进行结果公示。
(十)用户部门指定专人通过采购招标中心网站的“用户部门零散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上传成立询价小组的会议纪要、询价文件、《广东工业大学用户部门零散采购询价记录表》、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等资料。
(十一)备案完成,通过系统打印回执,作为签订合同和报账的依据。
第五条 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验耗材除外)。用户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规范采购行为,其中经费预算在5千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详细记录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将采购过程所有资料留档备查;如需签订合同,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自行采购信息表》作为依据。
第六条 实验耗材的采购,原则上应通过学校“实验耗材采购平台”或学校审批的其他平台进行采购。
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化学品必须通过学校“实验耗材采购平台”或学校审批的其他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管理的化学品,必须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取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采购项目,采用直购方式;经费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不含)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价方式。
(二)经费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学校规定签署合同。
(三)采购完成,通过平台打印《广东工业大学实验耗材平台直购单》或《广东工业大学实验耗材平台竞价采购单》,作为签订合同和报帐的依据。
经费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和用户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采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验收
第七条 用户部门负责起草合同(协议),对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描述的准确性、合理性、经济及法律责任负责,合同(协议)的签署程序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项采购,货到入库前用户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相关条款组织验收。
第四章 监 督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负领导责任,承担全部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及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和越权组织采购的。
(二)在采购中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的。
(四)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供应商串通,干扰采购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集中采购行为的。
(七)违规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的。
(八)按潜在供应商的意图编制采购计划、用户需求的;委托或变相委托潜在供应商或者与潜在供应商有利益关联的社会机构编制采购计划、用户需求的;明知存在利益关联仍委托关联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学校自主招标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后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信誉名单。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4日起施行,由采购招标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用户部门零散采购实施细则》(广工大规字〔2018〕40号)同时废止。
广东工业大学招投标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