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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