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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信息化类项目 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时间:2020-09-01     阅读次数: 13741【我要打印】 【关闭】

广东工业大学信息化类项目

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类项目采购,统筹学校信息化建设资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本细则主要包含以下五类信息化项目: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类,如校园网、校园卡、高性能计算服务器、存储设备、基础软件、公共中间件、数据平台、信息安全设施、会议系统等。

(二)信息系统建设类,如信息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移动终端应用等。

(三)信息化教学环境及资源类,如多媒体课室、智慧课室、数字化教学平台、教学资源、视频录播直播等。

(四)信息化服务类,如运营商网络光纤和带宽租赁、软件开发、IT服务外包、IT运维、网络信息系统集成实施、网络信息系统检测等。

(五)信息化综合类,如规划设计、制度编制、标准研制、咨询顾问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经费或社会资金建设主体为信息化类的项目。涉信息化建设的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不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信息化需求,研究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各单位根据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相应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学校优先支持已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五条 网络中心负责项目立项审核、项目入库,并在学校统一的信息技术规范下协调和指导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规划、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类项目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精神。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预算5万元以下的信息化类项目无需申报入库立项。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类项目需向网络中心进行申报入库立项,由网络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同意立项后编入下一年实施的项目库。

第八条 信息化类项目立项分为项目申报、审核论证、入库立项三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为配合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安排,网络中心每年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的信息化类项目申报工作,建设单位按照网络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指引申报项目。

(二)审核论证。网络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进行论证。建设单位负责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三)入库立项。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网络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遴选建设项目,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由网络中心向建设单位下发项目立项通知。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5万-20万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建设;20万及以上项目通过OA校内请示进行项目立项请示,审批通过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建设。

根据预算安排,网络中心有权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外的信息化类项目(预算5万元及以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批后立项,立项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按立项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十条 信息化类项目采购,按经费预算分为三种类型:

(一)经费预算为5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相关采购政策,自行采购,无需报网络中心审核。

(二)经费预算为5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将项目采购的相关资料报送网络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广东工业大学零散采购实施细则》,自行完成后续零散采购工作。

(三)经费预算为2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将项目采购的相关资料报送网络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学校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按《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如属招标采购项目,还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事项及所附的合同文本、中标结果等具体内容签订合同。

使用社会资金的信息化类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应根据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5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变更或终止,建设单位应及时报网络中心审核,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化类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付款。使用社会资金的信息化类项目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方可申请验收。

(一)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类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据《广东工业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组织验收。

(二)2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类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材料交网络中心审核,由网络中心依据《广东工业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组织验收。

(三)使用社会资金的信息化类项目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信息化类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学校固定资产办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将项目建设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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