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改革方案》提出了“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明确要求。逐步缩小集中采购范围差异,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统一,是建立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推动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集中度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二、《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与《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保持基本一致。财政部制定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在综合分析全国各地集中采购目录情况基础上,确定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参考范围。我省以《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为基准,并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等6个项目。
三、《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原则,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省财政厅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制定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和交易规则,不断拓展和丰富各类电子交易方式,为各级预算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采购渠道。
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本集中采购目录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供各地参考执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也可以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全省原则上实行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本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涉密采购规定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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