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项目立项工作的意见
广工大审字〔2018〕7号
当前,随着学校的快速发展,学校的内部治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项目立项程序,加强经济项目立项工作,防范经济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现对规范经济项目立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项目立项工作基本要求
1.根据《中共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广东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共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列入相关会议议事范围的经济事项,须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2.科研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等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按各专项资金立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若在学校综合财务预算中已经明确了具体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投资金额的项目,直接进行工程立项审批程序;除此以外的项目,视为新增项目,需按建设工程立项要求申请立项。
4.其他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在学校综合财务预算中已经明确了具体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投资金额的经济项目,视为已经通过学校立项;否则,需要进行项目立项。
5.根据《广东工业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规定,列入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议事范围的经济事项,须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对于行政部处属于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的经济事项,须经部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6.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抢险、抢修等经济事项需付款的情况,按照学校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定先行应急处理,事后尽快按立项程序补办手续。
7.项目(经费)负责人是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申请立项单位及项目(经费)负责人需对报送立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等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对经济项目进行业务审核把关;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从部门职责方面签署审核意见。
二、经济项目立项程序
1.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立项。
2.金额3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项目:
(1)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申请立项单位组织论证通过后,由申请立项单位按上述要求立项;
(2)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立项单位组织论证,确定建设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3.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请立项单位组织论证和准备资料后,由申请立项单位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校内请示》方式提交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意见一致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经费审批校领导(经费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审批,同意后完成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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