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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7-04-07     阅读次数: 2328【我要打印】 【关闭】


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阳光采购”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6]7号)的相关规定,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有关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管用分离、统一条件、分类入库、集中管理、随机选取、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 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中心的主要部门领导组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专家抽取形式以及特殊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构成确认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入库和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组建、管理、使用等有关工作须接受监察处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及技能,可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以校内在编人员为主,可适当补充政府部门和兄弟院校的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 对达不到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业绩经验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评标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经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后可加入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评审活动中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成交和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集中采购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评审活动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签署《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责任书》,遵守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诚信廉洁,不泄露任何集中采购评审信息及有关商业秘密,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解答在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四)接受组织者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集中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并愿意认真履行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的专业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或行业协会推荐的方式,经个人签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招投标中心递交《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及其学历、业绩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加入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对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审定。确定入库的,由招投标中心分类录入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向入库专家发出录用通知或聘书或资格证书。

已批准进入政府各部门评标专家库的在册专家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后可直接登记进入相关专家库。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经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可以连续聘任,次数不限。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如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可向招投标中心递交退出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书面申请,经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可解聘,并将原已获得的资格证书交回招投标中心。

第十七条 招投标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招聘工作,不断补充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五章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组建,并通过相对独立、安全的现代化软硬件及环境进行专家的管理和抽取使用。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由招投标中心依法组建,负责集中采购评审活动,向用户部门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由用户部门委派的用户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自主招标的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评审前两个工作日内,用户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授权函》委派用户代表评委并报送招投标中心。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在开标前一天,由专人在全程电子监控的状态下从专家库相应类别中进行随机抽取,并由系统自动通知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通用类项目,系指集中采购评审难度不大的一般类项目: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按本办法规定条款执行随机抽取;

(二)专业项目,系指专业要求高、技术相对复杂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用户部门)和招投标中心共同确认项目类别,然后在相应技术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特殊项目,系指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技术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别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中心提出并报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确认后,再由招投标中心邀请资深校内外专家参加。特殊项目所邀请专家必须是原专家库中没有合适专家或者合适专家较少,是业内公认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方式:

(一)自动抽取: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关联程序自动随机地抽取相应数量的集中采购评审专家;

(二)应急抽取:适用于开标前二小时内有评审专家确定缺席评审工作须相应递补评审专家的项目,由招投标中心采取自动抽取方式确定递补专家人选; 如在开标前三十分钟,自动抽取仍不成功的,由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递补评审专家建议名单,报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

(三)按规定不实行专家抽取的项目,可由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评审专家建议名单,报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由系统自动记录。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潜在成交人或潜在成交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与潜在成交人有经济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集中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未提出回避的,经发现后,集中采购评审组织者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集中采购评审活动,已完成集中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中心所有人员不能作为集中采购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中来自同一部门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对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评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集中采购评审邀请,或者已接受集中采购评审邀请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席,或者在集中采购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集中采购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集中采购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达到两次),给予通报并取消其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学校任何集中采购评审活动。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潜在成交人的,或者收受潜在成交人、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集中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集中采购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给予通报,没收收受的财物,同时取消其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学校任何集中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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