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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7-04-07     阅读次数: 2227【我要打印】 【关闭】


广东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工作,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强化预算在学校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学校日常运行经费预算、基本建设经费预算、各种专项建设经费预算等。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源,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一级预算管理体制。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学校双代会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双代会审议。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收集二级单位预算草案、编制全校预算草案;组织专家对综合预算提供咨询和论证;向校长办公会提交预算草案;向二级单位下达年度预算;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收支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向财务处提交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草案;严格执行学校预算。二级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审议后方可报送财务处。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遵循积极稳健原则,非经常性收入不得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支出,其他校内专项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

第十三条  校内专项经费分配以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发挥经费分配的杠杆作用,进一步优化经费配置及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应与学校部门预算保持一致,综合财务预算收入以部门预算收入为依据,综合财务预算支出为部门预算支出的进一步细化。

第十五条  学校逐步实现编制三年滚动财务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高预算的统筹能力,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教学、科研等多种渠道依法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校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学校维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经费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编制。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方案,布置预算编制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方案,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专项项目(如基建、设备、图书、人才引进与培养等)预算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方案由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将经本单位审定后的预算方案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对各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草案。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将编制完毕的预算草案和未来三年滚动财务规划草案报校级领导及各二级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学校财经咨询小组进行专家论证。财经咨询小组的专家由学校聘请。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将经过专家论证的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双代会审查,再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未经批准前,为保证校内各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经校长审批,由财务处于年初向各单位预拨部分日常预算支出,等年度预算通过后再下达到校内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书面授权本单位分管领导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控制,定期对学校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送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项目支出进度考核和项目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项目资金实行“单项核定、单项考核、结余收回”的管理原则,未按计划完成支出进度的项目,学校将不再拨付后续资金,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形成的剩余经费,学校将收回统筹安排。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规定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金额。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和调整方案。财务处汇总各二级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结合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追加预算、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化编制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变更后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预算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按规定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本单位预算下达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将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和资金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偏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实施审计,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9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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